伤残军人最新优抚标准是怎样的
具体标准按当地实行政策为准,以下标准仅供参考:
一级残疾等级残疾,因战:72850元,因公:70550元,因病:68240元
二级残疾等级残疾,因战:65930元,因公:62460元,因病:60130元
三级残疾等级残疾,因战:57850元,因公:54360元,因病:50920元
四级残疾等级残疾,因战:47410元,因公:42800元,因病:39330元
五级残疾等级残疾,因战:37040元,因公:32380元,因病:30070元
六级残疾等级残疾,因战:28940元,因公:27380元,因病:23130元
七级残疾等级残疾,因战:21990元,因公:19680元
八级残疾等级残疾,因战:13880元,因公:12710元
九级残疾等级残疾,因战:11530元,因公:9260元
十级残疾等级残疾,因战:8100元,因公:6930元
评定标准
4.1.1 颅脑、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: a)植物状态; b) 极度智力缺损(智商20以下)或精神障碍,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; c)四肢瘫(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); d) 截瘫(肌力2级以下)伴大便和小便失禁。
4.1.2 头面部损伤致: a) 双侧眼球缺失; b) 一侧眼球缺失,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。
4.1.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,呼吸功能严重障碍。
4.1.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。
4.1.5 胸部损伤致: a)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,呼吸功能严重障碍; b) 心功不全,心功Ⅳ级;或心功能不全,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。
4.1.6 腹部损伤致: a) 胃、肠、消化腺等部分切除,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,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; b)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,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。
4.1.7 肢体损伤致: a) 三肢以上缺失(上肢在腕关节以上,下肢在踝关节以上); b) 二肢缺失(上肢在肘关节以上,下肢在膝关节以上),另一肢丧失功能50%以上 c) 二肢缺失(上肢在腕关节以上,下肢在踝关节以上),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; d) 一肢缺失(上肢在肘关节以上,下肢在踝关节以上),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,第三肢丧失功能50%以上; e) 一肢缺失(上肢在腕关节以上,下肢在踝关节以上),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; f)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。
4.1.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%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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